2.征地后实现就业的人员,随用人单位参保缴费,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缴纳,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。参保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,可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,政府代缴12%、个人缴纳8%。

(二)参加“城居保”的,以自治区上年度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%为基数,按12%的缴费比例,由政府按规定一次性筹集缴费补贴资金,全部记入“城居保”个人账户,补贴年限不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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